何阿姨去超市买菜,生鲜区地面有水迹没及时清理,她滑倒了手腕骨折住院花了八千多。超市说"您自己走路不小心"只愿补偿五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等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有水迹未清理未设警示标志——这是典型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超市辩称"您自己不小心"想用受害人过错减轻责任,但消费者正常购物没义务时刻紧盯地面,这恰恰是超市应保障的。家属需收集:事发地水迹照片、就医记录票据、目击者证言。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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