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接到班主任电话赶到医院时,孩子额头上的伤口已经缝了五针。起因是同班一个男生课间用铁铅笔盒砸了孩子的头。对方家长来了之后态度倒是没回避,但一开口就是:「小孩子打打闹闹很正常,医药费我可以出,别的免谈。」学校老师的态度更让人心凉:「事发生在课间,我们老师又不可能盯着每个孩子。」
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责任划分比成年人之间的侵权更为复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打人孩子的家长是第一责任人,不仅要赔医药费,还包括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造成面部留疤的,还可以主张后续整容修复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学校的责任怎么划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得自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适用一般过错原则——需要受害方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简单说,孩子越小,学校的责任就越重。
课间打闹造成伤害,通常不能简单归为「小孩正常玩闹」。如果学校没有安排课间巡查、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明显的危险行为,就可能被认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实践中不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学校承担次要补充赔偿。
孩子在校受伤,家长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找学校理论。实际上,最有效的策略是同时追责打人方家长和学校——保留好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学校处理此事的沟通记录,必要时可以一并起诉两方,由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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