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做了一次面部护理,用的是美容院推荐的"进口精华液"。做完当晚,脸上开始发红发痒,第二天整个脸肿得眼睛都睁不开。去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花了两千多医药费。
美容院的态度是:"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进的,有合格证,是你自己皮肤敏感,跟我们没关系。"
美容院的说法站得住脚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美容院在使用产品前,应当询问顾客的肤质和过敏史,进行皮肤测试——这是行业的服务标准。如果美容院没有做皮肤测试就直接使用了产品,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美容院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使用在其顾客身上的产品安全性负责。
施女士要做的是:保留美容消费记录、产品名称批号(向美容院索取)、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票据,书面要求美容院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协商不成可以向卫健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诉至法院。
脸只有一张,美容院的责任没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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