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周末开车去商场,停在商场的收费地下停车场,按小时计费。逛完出来发现车尾被刮了一条长长的划痕,底漆都露出来了。他找停车场管理员,管理员指了指墙上的告示牌:“看见没?'本停车场只提供停车位,车辆损坏及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罗先生指着告示牌问:“那我交的停车费是干什么的?”
这个问题问得好——停车费到底是干什么的?这需要区分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停车场提供了专人看管、有监控、有进出控制等管理措施,那么双方之间一般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车辆在保管期间受损,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墙上贴的“概不负责”的告示,这属于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停车场只收钱不负责,把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这种“霸王条款”的效力一般是存疑的。当然,如果停车场只是提供了场地,没有任何管理措施,那可能只是场地租赁关系,责任就不一样了。重庆法律咨询服务中,这类停车场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律师建议:在收费停车场停车要保留好停车小票或缴费记录。发现车辆受损后,立即拍照取证,并找停车场管理方核实监控录像。如果停车场以“概不负责”为由拒赔,可以向消协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停车场的监控录像是重要的证据,要求他们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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