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在便利店买了一盒牛奶,喝了半盒才发现过期三天了。他拿着小票回去退,店员说「退你钱不就行了」。周先生心里不舒服——就这么算了?
当然不能就这么算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是说,周先生那盒牛奶可能就五六块钱,但最低可以主张一千元赔偿。这就是常说的「退一赔十,最低一千」。
操作要点:保留购物小票和过期食品本身(拍照也可以,但食品实物更有力),然后向商家索赔。商家不认账的,可以拨打12315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顺便说一句:今年6月最高法刚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买到问题食品,别忍气吞声。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