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尹在渝北区开车顺路捎带邻居一段路,没要钱。半路出了事故,邻居受了伤,事后却找老尹索赔。老尹觉得很冤,自己好心载人,怎么还要赔钱。这好意搭乘出了事故,司机到底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搭乘属于无偿的善意行为。老尹驾车发生事故,若属于其一方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是好意搭乘,应当减轻老尹的赔偿责任,除非老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严重违章等。
建议老尹收集事故认定书,证明无偿搭乘的事实和事故责任情况,若存在保险公司,可先由保险赔付,就超出部分依法主张减轻责任,对邻居的合理损失积极协商,必要时依法应诉,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好意搭乘,交通事故赔偿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