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娄在渝北区租了套房子,合同签了三年。可才住了一年多,房东就说房子要卖,让老娄限期搬走,还不给任何补偿。老娄很恼火,这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就要赶人,到底能不能索赔。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老娄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房东无权在租期内单方赶人。即使房子出售,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老娄仍有权继续租住至租期届满。房东违约赶人的,老娄依法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建议老娄保留租赁合同和房东要求搬离的沟通记录,固定房东违约的证据,先与房东协商继续履行或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租房被赶,租赁合同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