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贾在渝北区的父亲先后立过好几份遗嘱,有的手写,有的公证,还有一份录音录像,内容还不一样。父亲去世后,几个子女各拿一份遗嘱争执不下。这老人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到底该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以时间在后的为准。老贾父亲的数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触,应当以最后订立的那份为准。判断哪份是最后遗嘱,需要看各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公证遗嘱也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一律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建议老贾收集各份遗嘱的原件,查明每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厘清哪份是最后订立,先与兄弟姐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确定遗产的分配。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多份遗嘱,遗嘱效力等继承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