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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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算共同财产吗

2026-10-06

老范在渝北区跟妻子闹离婚,妻子主张把老范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拿出来分。老范觉得公积金是自己工资里扣的,不该算夫妻共同财产。老范很困惑,这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虽然存储于个人账户,但属于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转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范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离婚时就应当依法分割,不能因为是个人账户就归个人所有。

建议老范厘清住房公积金中属于婚前取得的部分和婚后取得的部分,婚后取得的部分依法参与分割,保留公积金账户明细等证据,先与妻子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分割住房公积金。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住房公积金分割,离婚财产分割等婚姻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