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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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离婚时算共同债务吗

2026-10-06

老葛在渝北区跟妻子闹离婚,突然冒出几个债主,说妻子在外欠了钱,要老葛一起还。老葛压根不知道这些债,也没花过这笔钱。老葛很困惑,这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离婚时到底算不算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老葛妻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老葛对此不知情,也未共同签字,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则老葛通常无需承担,债务由妻子个人偿还。

建议老葛厘清债务的形成时间和用途,收集债务与自己无关的证据,如资金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先与债权人沟通说明情况,涉及诉讼的依法应诉,主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债务等婚姻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