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曾在渝北区婚前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这套房随着市场行情涨了不少。如今老曾和妻子闹离婚,妻子主张房子涨的这部分也该分。老曾很困惑,这婚前房产婚后自然增值,离婚时到底该怎么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老曾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老曾的个人财产,婚后因市场行情带来的自然增值,依法仍属于老曾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通常不能要求分割这部分自然增值。但若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情况则有所不同。
建议老曾保留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房产登记信息,厘清房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以及婚后是否共同还贷,涉及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的,依法合理分割,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房产及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婚姻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