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的孩子在学校上课期间,和同学打闹时不慎摔倒受伤,缝了好几针,花了不少医药费。老周心疼又气愤,觉得学校没有尽到看管责任。老周很困惑,这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学校到底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老周的孩子在校期间受伤,学校的责任需要结合孩子年龄和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判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原则上应当担责,除非能证明尽到职责,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老周举证学校有过错。
建议老周收集孩子受伤的经过,就医记录和学校管理情况的证据,厘清孩子年龄和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先与学校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未成年人受伤,校园侵权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