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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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指定监护,谁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026-10-04

老周在渝北区的侄子父母意外去世,留下了年幼的孩子,孩子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监护人,亲戚们对由谁来监护孩子产生了分歧。老周很困惑,这指定监护,到底谁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老周侄子的孩子父母去世,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的,依法可以由有关部门指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时,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建议老周和亲属们本着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指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同时妥善安排好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