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年事已高,担心自己将来失能后没人照管,想提前选定一位自己信任的人,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代为处理事务。老周听说这可以签意定监护协议,却不清楚怎么签才有效。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老周在意识清醒时,通过书面协议提前确定监护人的制度。老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监护人和监护事项,并确保系老周真实意思表示,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效力。
建议老周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选择自己充分信任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监护职责和范围,最好进行公证,妥善保存协议原件,并向相关近亲属说明情况,确保协议能够顺利履行。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意定监护,监护协议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