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见邻居突发疾病送医,情急之下主动帮邻居垫付了医药费。事后邻居康复了,却对老周垫付的医药费只字不提。老周很纠结,这主动帮他人垫付费用,到底能不能要回。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老周在邻居突发疾病时主动垫付医药费,属于无因管理。老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却为邻居的利益垫付费用,依法可以请求邻居偿还垫付的必要费用,邻居不能以老周自愿帮忙为由拒绝偿还。
建议老周保留垫付医药费的票据,转账记录和医院的相关凭证,证明自己为邻居垫付了费用,先与邻居沟通要求偿还,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邻居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无因管理,垫付费用追偿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