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的父亲年事已高,想用录音录像的方式立一份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老周。老周担心这种方式立的遗嘱不被认可,心里没底。老周很困惑,这录音录像遗嘱到底怎么立才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是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但依法需要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老周的父亲立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否则遗嘱可能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建议老周的父亲在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邀请两个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完整录下立遗嘱的全过程,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和年月日,保留好原始的录音录像文件,确保遗嘱形式合法有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录音录像遗嘱,遗嘱效力等继承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