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老周在渝北区的哥哥患有精神疾病,一直由家人照顾。前段时间,哥哥在发病状态下,自己跑到一家店里签了一份高价合同,还付了定金。老周知道后很着急,这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老周的哥哥患有精神疾病,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发病状态下签订的高价合同,不属于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依法不发生效力,老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回定金。
建议老周收集哥哥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签订合同的情况,确认其签订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并主张合同无效,要回已付款项,对方不同意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