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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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法律保障

2026-06-29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职业稳定的重要保障。一旦签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没有固定终止时间,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解约。

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主要情形。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过失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触发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订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是一种强制缔约义务。但如果劳动者自己同意再签固定期限合同,法律不禁止。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常见规避手段是: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前先解雇再重签——这种做法已经被大量的判例认定为恶意规避法律,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没有正式签署文件。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涉及工作年限计算和合同签订历史,如您想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建议携带历年劳动合同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