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这是婚姻家事领域中最常见的咨询之一。丈夫在外面借了几十万,妻子完全不知情。债主起诉到法院,把妻子也告了,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妻子觉得冤枉:钱我没见到,凭什么要我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重大改革——这里用了明确的「共签共债」和「家事代理」两大标准。
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共签共债」原则——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事后追认了,共同债务无疑。
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家事代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即使只有一方出面借钱,也属于共同债务。日常生活的范围通常包括:子女教育、医疗、家庭基本消费等。
第三款是最关键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意味着: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要证明这是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身上,而不是在「不知情」的配偶身上。
大额借款的另一半不当然要还。关键看:你知不知道,你有没有签字,钱用在了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