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课间休息时,两名初一学生在教室追逐打闹,一个把另一个推倒,造成对方手臂骨折,医疗费花了三万多。受害方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说这是学生之间的事,学校管不过来;要求推人孩子的家长赔偿,对方家长说在学校发生的事,学校有监护责任,凭啥全要我赔?两方推来推去,受害方夹在中间不知找谁。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涉及两个主体:监护人和教育机构,各有各的责任基础,关键在于过错的认定。
监护人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是替代责任——孩子的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以监护人自身有过错为前提。初一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受害人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比如课间没有安排巡视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等。
本案中,推人者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是确定无疑的。学校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比如课间没有值班老师、对追逐打闹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间。两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而非相互推诿。
对于学校而言,健全的课间管理制度和到位的现场管理,不仅保护学生安全也是保护学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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