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返回

法律随笔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证明——污染受害者举证减负的规则与运用

2026-06-27

重庆某区县的村民发现,村边化工厂投产几年后,周边几十户人家中患癌症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村庄。村民们怀疑是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导致的,但化工厂说:你们凭什么说我厂的污染导致了癌症?癌症的原因多了去了,拿出科学证据来。对于普通村民来说,证明污染和癌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就是环境侵权中最核心的困局——因果关系证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为此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不是受害者去证明我的病是你的污染造成的,而是污染者去证明你的病不是我的污染造成的。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举证博弈的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污染者需要证明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排放的可致害污染物没有到达损害发生地、损害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经发生等。这些标准在科学上同样要求很高,相当于把证无的难度还给了污染者。

在实务操作中,受害者仍然需要完成基础举证: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自己受到了损害、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不要求严格证明因果关系,只需证明存在某种科学上合理的关联即可。例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致癌物质、该物质被证实可以导致受害者所患的癌症类型,这就建立了关联性。之后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了污染者一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为受害者提供了另一个维权通道。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先行确认污染事实和违法性,为后续的私益诉讼奠定基础。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作具体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