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赵女士在某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至今无法正常生活。她怀疑是医生操作不当,但医院说:并发症是正常的医疗风险,医院没有过错。赵女士手里只有病历,医院不肯承认任何问题。她该怎么证明医院有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难一直是患方维权的最大障碍。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规则,受害人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在医疗纠纷中,患方通常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也难以获取完整的医疗记录,要证明医院有过错谈何容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为此设置了过错推定规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只要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就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无需患方另行证明。
这个规则在实践中对患方维权意义重大。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比如应当做的检查没做、该用的药没用、操作流程不符合规范等。患方可以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进行专业判断。而病历问题也是常见的突破口——如果患方发现病历记录存在前后矛盾、事后修改痕迹等情况,可以主张适用过错推定。
在维权程序上,患方应当第一时间封存并复印全部病历,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如果医院不配合,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有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后续的鉴定和诉讼才有基础。医疗维权的路不轻松,但法律已经为患方减轻了最沉重的举证负担。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作具体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