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否裁员?
2020-03-26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受挫。为缓解困境,有些企业试图通过裁员来缓冲运行压力。那么,企业能否如此操作?对此,鼎之律所李艳秋进行如下解读: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办法来稳定工作岗位。若这些方法仍无法改变现状,可按《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相关规定依规裁员。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来看,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不鼓励企业采取裁员措施。但在2月7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也阐明,对采取相应稳岗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相关规定依规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裁员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企业以陷入严重经营困难为由裁员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